對批準為住房保障對象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jù)公租房房源和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情況及時進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的發(fā)放。公租房房源不足的,應建立輪候制度,按照輪候的順序進行實物配租。輪候期間的住房保障對象在市場上租房居住的,應先采取發(fā)放租賃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待到實物配租時再停發(fā)租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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