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zhèn)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與核準
(一)城鎮(zhèn)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是本地城鎮(zhèn)居民戶籍,且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應在本地城鎮(zhèn)實際長期居住。
2.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和扶養(yǎng)關系,主要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請人家庭不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請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當?shù)卣斈旯嫉臉藴?。該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當?shù)厣夏甓热司芍涫杖氲?0%,不超過當?shù)厣夏甓鹊娜司芍涫杖?,具體比例和標準由各縣(市、區(qū))政府確定。
5.申請人家庭財產總額符合當?shù)卣斈旯嫉呢敭a限額標準,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qū))政府確定。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無代步性質的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和普通摩托車除外);如有營運性質的機動車輛,車輛價值不得超過6萬元。
7.申請人在申請住房保障期間無待處理的違法犯罪行為。
8.當?shù)卣?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城鎮(zhèn)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
2.家庭成員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3.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贍養(yǎng)、撫養(yǎng)和扶養(yǎng)關系證明的復印件。
4.家庭成員收入以及家庭財產狀況證明材料。
5.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權證、其他能夠證明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復印件。
6.合法有效的低保、優(yōu)撫優(yōu)待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城鎮(zhèn)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居委會領取《申請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然后將《申請表》和相關材料提交到戶籍所在地居委會。
2.受理。居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凡《申請表》填寫不符合要求、申請材料不齊全、申請材料上的內容與申請條件明顯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時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對準予受理的,應在《申請表》上簽署受理意見,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當?shù)劓?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3.初審及公示。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收到居委會報送的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告知理由;初審合格的,將申請人家庭的相關信息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區(qū)、所在單位、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家庭住房情況、收入情況等),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上報當?shù)刈》勘U喜块T。
4.復審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門收到初審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當?shù)孛裾?、公安、不動產登記、市場監(jiān)督管理、稅務和社會保險等部門對申請人的身份信息、戶籍、婚姻狀況、家庭人員結構、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繳納社保和稅費等情況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同時退還申請材料;復審合格的,將申請人家庭相關信息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區(qū)、所在單位、政府網站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實名的形式向當?shù)刈》勘U喜块T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5.批準。公示后有投訴舉報的,由當?shù)刈》勘U喜块T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當?shù)刈》勘U喜块T批準為住房保障對象并向社會公布。